在直播带货中,当双方已经明确约定销售额时,若带货一方没能完成销售任务,商家预先支付的服务费是否应当退还?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直播带货销售额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带货一方退还剩余预付服务费7109.29元及相应利息。
带货未达到约定销售额
2023年3月,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直播推广服务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李某安排主播通过网络平台为该公司产品提供直播推广服务,该公司需向李某支付直播服务费以及产品佣金;同时约定公司向李某预付8000元佣金,如果李某未能在3月份完成5万元的纯佣销售额,李某需按照比例退还该笔预付款。
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李某最终仅完成4241.5元的带货销售额,远未达预期销售目标,故该公司要求解除直播推广服务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预付款。
法院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预期销售目标未达成的预付服务费处理有明确约定,李某可在其部分履行的合同范围内获取相应的收益,在预付服务费中扣除李某按照实际销售额计算得出的佣金后,剩余预付服务费应由李某退还该公司。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退还该公司7109.29元及相应利息。
金山区人民法院亭林人民法庭审判长干华丽指出,直播服务推广合同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19类典型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因此在合同具体内容的判断上,只能参照适用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类似合同的规定,并无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供直接适用。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依照合同条款、合同目的、诚信原则并斟酌交易习惯进行判断。
服务费对应内容需要明确
现行的直播带货商业模式牵涉面甚广,在合作内容上涉及主播达人选定、直播时间确定、主播机构收益构成及计算方式、价款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收款账号指定等,同时还伴随着商标LOGO等知识产权的使用要求、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一系列保障性条款。采用合同书的形式可最大限度地固化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口头协议”的模糊导致争端发生。
本案中,双方对于补充达成的一致意见签署了《补充协议》,最终构成了公司要求李某退还预付款的合法依据与有力证据。
在直播服务合同中,需特别关注服务费对应的是商家的直播行为还是直播后的具体结果,这是最终决定直播机构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需要退款的关键因素。
如果服务费对应的合同义务仅是邀请某一位直播达人进行直播,不与销售额相挂钩,则该主播的直播行为本身就可以构成服务费收取的合法依据,销售额是否达标在所不问。如果服务费对应的合同义务是直播后预定结果的出现,则应当以预定结果的出现认定直播机构是否完整地履行了合同。
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了李某需要完成最低销售额目标,并约定该公司支付的服务费与李某的实际销售额构成对应比例关系,因此李某未完成预期销售目标可以认定为李某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李某退还预付款属于李某作为带货方应当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亦属于该公司权利的合法救济,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对该公司的退款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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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毕安吉)